交警张绍波殉职案二次开庭
有无冲撞警车成庭审焦点,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3年0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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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苑菲菲 报道 

  本报1月28日讯 28日上午,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招远交警张绍波殉职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被告人遇炳正当天用来遮挡号牌的迷彩布等新证据,被告人方仍坚持无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择日再审。
  28日上午8点半左右,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招远市公安局提交了被告人遇炳正当时用来遮挡号牌的迷彩布,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钥匙和交警当天执法拍摄的光盘。记者看到,光盘中的影像,是案发后警方控制遇炳正的过程,案发过程并未拍摄在内。 
  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原告代理人及公安局诉讼代理人都坚持第一次开庭时陈述的观点和意见。在招远市公安局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5月13日下午3点50分,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绍波等带领协警在招远市黄水路进行执勤检查,发现被告人遇炳正所驾驶的红色“飞度”轿车故意遮挡车牌号码,有违法犯罪嫌疑,在打算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遇炳正驾车逃跑,后驾车对警车强行冲撞,致使警车起火,并致交警大队民警张绍波当场死亡。
  在诉状中,原告张绍波家属请求依法追究遇炳正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张绍波死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50486.5元。原告招远市公安局则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请求责令被告人赔偿因其妨害公务犯罪行为致公安局造成的警车损失59182元。
  而被告人辩护律师桑宗湖也坚持第一次开庭时的无罪辩护,认为遇炳正当时开车带着父母,不可能不顾家人安危故意去冲撞警车,只是为了逃避交警的监管和处罚。且“飞度”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方只有撕裂痕迹,没有碰撞擦蹭痕迹。此外,桑宗湖认为,警车侧翻起火,是因为警车在追赶被告人遇炳正过程中时速太快,导致机体及油路、电路等温度过高,加上警车猛烈撞击公路边的梧桐树后侧翻,巨大撞击力损坏车体油箱导致汽油外漏,这才导致了驾车民警的死亡。 
  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旧未作出当庭宣判,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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