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郭琦 王阳) 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员工与公司领导有矛盾,提出辞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到员工辞职期间二倍工资。 29岁的林某在2008年5月到五莲某装饰公司工作,因为工资是计件,每月工资2000余元。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林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2012年2月,林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经理表示,可以立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林某没有同意。随后,林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给他双倍工资2万余元。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二者劳动关系,但并未支持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给其双倍工资的请求。林某不服该份裁决,以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二倍工资2万余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3年3月,法院认为,林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及时给林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林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林某二倍工资20145.5元。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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