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将被追缴
市民理财应理性
2014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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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微 本报通讯员 程皓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关于非法集资活动,我们比较常见的有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打亲情牌 嫌犯“放长线钓大鱼”
  近日,枣庄市银行业第三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已全面展开,通过市中区公安机关经侦大队记者了解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的集资型犯罪案件自2012年以来呈井喷式爆发,拒不完全统计,现涉案资金近1.7亿元,涉及被害群众达600余人。为此,办案人员提醒广大群众应对非法集资活动增加了解,提高警惕。
  “集资型犯罪的突出特点就是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同时因为案件受害群众多法律意识薄弱、防范意识比较差,经不起高息诱惑,所以此类案件有很强的隐蔽性。”采访中,相关办案人员介绍,集资型犯罪人物关系复杂,涉案个人也比较多,再加上受害群众在案后羞于开口报案,给案件取证和查明资金流向带来了很大难处,以至于赃款难以追回。
  同时,办案人员介绍,集资类犯罪嫌疑人惯打‘亲情牌’,多利用周身的亲戚朋友的信任进行集资,并且这些人初期的‘信誉’都非常好,初期的利息和本金都能持续稳定的‘如期’交到受害群众的手里。“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亲戚朋友为其四处借钱集资,致使不少亲戚朋友在其携款潜逃后家庭崩溃。”
嫌犯“拆了东墙补西墙” 涉案赃款难追回
  “犯罪嫌疑人所谓的利息分红实质就是在集资过程中用甲的本金付乙的利息,因为在一开始这些人就无法去承受远远高于银行利息的存款,最后为了平衡所有借款人的利息就只能去骗取更多人的资金。”在侦办现有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人员初期付月息在2分至3分不等,后期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急需大额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时,不惜支付5分到10分以上的高月息诱惑后期被骗群众。
  同时,办案人员也介绍,为了让被害群众能够相信自己后期支付利息的能力,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中往往表现的尤为大方,人前多给人留下豪爽、富有的印象,而案发后,因犯罪嫌疑人多年支付高息和极度的挥霍,导致涉案赃款基本不能追回。
  而相关部门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发生,在2014年3月25日下文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同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应依法追缴。
枣庄市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0年年底以来,杨某以做承兑汇票生意、帮人垫资偿还贷款、投资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杜某等社会不特定的8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385.465万元,支付利息205.674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受害人本金和利息逃匿,现杨某被判刑16年,涉案资金未能追回。
  2、汤某集资诈骗案:自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汤某假冒枣庄市立医院普外科主任,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医院、购进医疗设备、进购药品、投资药厂、药厂验资、投资房地产等虚假理由,采取支付2分至1角的高月息为诱饵,先后向张某、梁某等60余人,涉及全枣庄五区一市、济南、江苏邳州等多省地市,非法募集资金1911.5万元,已支付利息954.42万元,后因其支付高息、买房、买车挥霍后无力支付受害人本金和利息逃匿。现汤某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为确保投资安全,警方建议居民和公司企业应当选择正当的投资渠道,安全第一,投资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因小失大,造成血本无归。“高收益和高风险永远是并存的,都是贪心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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