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冬梅 本报通讯员 张涛 杨文强 刘良蒙 17岁的少年高某因家庭贫困、无人管教,跟着社会上的人学会了盗窃电动车,被民警抓捕后,2013年4月移送到滕州市检察院。由于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考虑其家庭情况,滕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即没有批准逮捕,将其释放对其进行考察。2014年4月10日考察期满后滕州市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帮助高某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 家庭贫困,辍学后混社会 3日,记者在高某工作的制衣厂见到了他,“检察官都没放弃我,我自己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放弃自己,我要好好上班挣钱,让我们一家人过上好日子。”高某见到记者便开心地说道。据该制衣厂的经理介绍,高某来上班没多久,但是自从来到这里,他工作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成为一个厂里人都喜欢的年轻人。 记者了解到,出生于1996年4月份的高某家庭贫困,父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母亲远走他乡下落不明,80多岁的奶奶含辛茹苦地将他和弟弟妹妹抚养长大。年迈的奶奶无力管教他们兄妹三人,高某小学一年级后便辍学在家。由于家中没有经济来源,自己也没有工作,成天跟着社会上的人游荡,慢慢地染上了盗窃的恶习。经过长期摸索,他专门选择盗窃自行车和电动车,并就近销赃,以此得来的钱用于自己和家里花销。“第一次盗窃后觉得来钱挺快的,很兴奋,也害怕,但是当钱花光后忍不住的又想去偷了,就这样一次次地控制不住自己。”高某告诉记者。在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报告中,记者看到仅2013年3月下旬的一周内,高某就在当地盗窃电动车3辆,得到赃款1000余元。但是法网恢恢,2013年3月27日在一次实施盗窃时,高某被市民抓住,随后被公安机关拘留。 释放嫌犯,教育其要担当 “案件到了我们这里,我们对该案多次询问和查证,核实了高某真实年龄不满十八岁,家里又很困难,他年纪轻轻就成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现如今犯了罪,我们不能单纯的就按办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靳文婧告诉记者。检察官们根据案件性质、高某的现实情况及认罪态度,从高某个人成长、今后发展的角度,通过多次讨论后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 记者了解到,检察院对高某被附条件不起诉,虽将他释放,但是也不断的对他进行考察。据了解,高某经过教育被释放后,意识到自己要承担起家庭责任,各方面都有了变化。“我们针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创立了‘一对一’司法救助体制,由案件承办人一对一负责进行救助,多元化解决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建立长期的跟踪式帮教,为他们在生活、求学、就业等问题上创造一些条件,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和关心,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成功走出犯罪的心理阴影,成功回归社会。”滕州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吕文波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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