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盗窃、销赃案:
明知是赃物多次收购被判刑
2014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国军) 张某1982年出生,案发前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售后仓库管理员。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调拨货物、进行虚假报损等手段,私自将该公司价值人民币44285元的交换机、路由器等货物出售,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而1987年出生的姜某,则在三站经营着一家店面。在张某带着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交换机、路由器等货物向她出售时,姜某明知这些货物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44285元。
  案发后,两人先后被取保候审。芝罘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姜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并当庭自愿认罪,张某退赔4万元,姜某积极缴纳罚金5000元,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姜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