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公租房、廉租房正式并轨运行
务工者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限制
2014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7月2日讯(通讯员 臧爱国 李建波 记者 阚乐乐)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租赁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滨州结合自身实际,将自7月1日起正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2014年起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对于2014年前已经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合并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分配。
  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租房时,工资收入、户籍不受限制,可根据自身对区位、租金承受能力、生活环境条件的要求,自愿申请,统一配租。
  2014年下半年及以后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档租金的方式实行梯度保障。而对于已分配入住或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廉租住房,则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住房保障部门将联合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期审核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装修承租住房、改变用途、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闲置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情形的承租家庭和人员。同时,房源申请、审核、分配、配租结果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租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