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不赔
八种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您可瞧仔细了
2014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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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未及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而是找了个拖车将车拖至修理厂,后来发现维修费用远超自己预算,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庄媛         
车辆发生事故后想私了未报案
  2013年10月,日照的张明(化名)到某保险公司为其私家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14年7月的一个深夜,张明驾车回家时,与前方的货车追尾,双方车辆各有损失,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时,被追尾的货车亮着尾灯停在路边。由于知道事故责任在自己,张明经与货车方协商,决定此事私了。后货车离开现场,张明估计修理费也就几千块钱,于是叫来拖车将车拖到汽修厂。
  次日早上,张明经询问汽修厂,得知车辆损失、施救费用等需要4万余元,远超自己的预算,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经勘查车辆,认为张明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予理赔。张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车主擅离现场违约保险公司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张明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明未保护现场,也未采取报警、报案等相关措施,而是擅自离开现场。”承办此案的开发区法院法官介绍,张明的这种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违反八种情形保险公司可要拒赔哦
  法官提醒,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首先要认真研究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在制作时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来确定免责条款。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一旦驾驶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可根据免责条款拒赔。”法官提醒,作为车辆驾驶人来说,如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以利于取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如果因为报案不及时而导致违约,只能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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