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行政审批批后监管暂行办法,严防过度监管、不当监管
接到市民投诉30日内须给回应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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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把好行政审批“后门”,才能维护公民利益(资料片)。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本报记者 樊伟宏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监督检查办法 可避免不当监管
  据了解,适用本办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淄博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只有把好行政审批的后门,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该办法有利于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

办理和监管 应当两权分离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内部机构行使。建立批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查处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定期例行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诚信度高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实施实地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行政审批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当检查对象为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需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产品、商品;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利用公共资源的现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服务义务及服务质量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等几种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实地检查。
  行政机关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和检验检测,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查、检验检测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此外,行政机关实施年检,可以集中办理,也可以根据作出行政审批的时间先后分别办理。行政机关实施年检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不得以年检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综合监管时,应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在监管中应当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此外,要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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