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搭了桥,委托人不给钱咋办
本报律师团成员来为读者说说居间合同里的那些纠纷
2015年0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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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在日常生活中,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但好多读者并不知道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居间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居间人必须有资质其合同才有效还是要分不同的情况?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俗称中介,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来为大家说说,关于居间合同里的那些事。

房子没买成,还是得付中介费
  孙某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在和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又因为贷款没能及时办理下来,导致房子最终没买成。可即使如此,因为孙某之前和中介签订了合同,法院仍然判孙某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报酬。
  孙某和某中介公司2013年11月签订了买卖中介合同,想购买开发区的一处房屋,中介为孙某提供居间服务。之后,孙某也和卖家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当年年底前办理房产过户。没想到孙某的贷款手续却没能如期办下来,导致房子也买不成了。
  之后,孙某、中介公司和李某三方在2014年2月份,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协商结果,中介公司将孙某预交的2万元定金退了1万给孙某,另一万给了卖方李某。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被收回,三方约定互不追究责任。孙某认为,中介有义务帮助他办理贷款手续,这是中介的附属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也就是中介没完成居间任务,不应该再要求她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孙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里面约定,如果买方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书时,买方应该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报酬,如果买方反悔不愿以合同约定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书的,仍要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报酬。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合法有效。虽然孙某主张说是中介没给她办妥贷款手续才造成房屋买卖无法继续的,还表示这是行业惯例和中介的附属义务,但是却提供不出证据来证实这一惯例。
  最终,法院还是判孙某要支付给中介公司相应的服务报酬。
不按合同支付报酬,居间人起诉委托方
  王某和烟台某医疗设备公司签了居间合同,帮着对方向医院推销医疗设备以获取佣金。可完成任务后,医疗设备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佣金。无奈之下,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某称,他受该医疗设备公司委托,帮其跟外地一家医院签订了医疗设备购销合同。此前,王某和该医疗设备公司签订过居间合同,合同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给王某佣金132万元。可事成之后,公司只分付了90万元。该医疗设备公司没按时足额支付佣金,还应该按合同约定,以总佣金额按比例计算支付给他违约金。
  该医疗设备公司辩称,公司把医疗设备卖给外地这家医院履行的是他们自己和这家医院签订的购买合同,而不是由王某促成订立的产品销售合同,所以他们没有向王某支付佣金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金这一说。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和该医疗设备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规定,在合同期满之前,凡是王某帮忙联系的项目,该医疗设备公司不能跳过王某直接和王某联系的客户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王某和该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王某的义务是向该公司提供和案外人外地这家医院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在签约后协助履行合同。该公司也对这份合同是由王某促成签订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没协助履行这份合同。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是协助该医疗设备公司进行了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以及催要货款等工作的。
  此外,该医疗设备公司主张他们最终履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法院认为另一份合同是否履行和本案无关。该医疗设备公司应该合照其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合同来支付佣金。但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基数也不对,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来计算较为合理。
  最终,法院判该医疗设备公司支付王某佣金42万元及以42万元为基数的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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