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居间合同注意哪些问题听听律师们咋说
2015年0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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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居间人无介入权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强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此外,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内容不一样 报酬支付也不同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积武认为,对于居间人来讲,并不一定非要有资质,合同才成立,没有居间资质,也就是中介资质的,在一定情况下合同也会成立。比如甲通过自然人乙买了丙的房子,而甲和乙签了协议或合同,那甲理应为乙促成这笔买卖,而支付给乙相应的报酬。
  此外,签订的居间合同不一样,报酬支付也不同。比如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签订的是只要达成了买卖,就支付报酬的合同,那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委托人出现什么问题,居间人也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有的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是另一种合同,双方约定居间人除了得促成买卖之外,还得帮着要货款等等,如果是后者的话,第三人出现付货款不及时,拖欠货款等问题时,居间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间人角色多样 常见为房屋中介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兆良表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有以下几项义务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和隐名和保密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见的居间合同类型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的居间人的角色,是房屋中介。还有帮着公司拉买卖的中间人,帮着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中介,工程承包中帮着承揽工程的中间人等,都属于居间人。
  但姜律师也表示,帮公司拉业务的业务员不在此列,因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并不属于中间人。
签订居间合同 要注意格式合同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表示,最好不要和中介签订格式合同,如果要签的是中介准备好的合同,最好逐条看清楚合同中的内容,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在合同后做一些补充条款。
  此外,有的中介方会在合同中自立收费项目,捆绑式代理,比如收取加急服务费、代办入户手续费、代办贷款手续费、超标准收取担保服务费等,这些内容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应当采取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法律原则,而不是捆绑。此外,如果中介向委托人收取“意向金”、“诚意金”等,最好也在合同中写明买卖不成功要退款,否则中介很容易在买卖不成功的情况下扣押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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