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使用不足一年竟引发火灾
经法院调解,厂家赔偿消费者7.2万元
2014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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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刘丽艳             
  为儿子装饰婚房,特意买了一台冰箱,结果使用不到一年,因为冰箱压缩机线路有故障,引发火灾将新房烧毁。经法院主持调解,生产冰箱的厂家赔偿消费者7.2万元。
  2012年9月1日,王汉(化名)从莒县某家电城购买某品牌冰箱1台,为其儿子结婚使用。谁料,2013年7月6日下午2点,王汉儿子的新房发生火灾,致使新房部分被烧,新买的家具损坏,所幸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经莒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冰箱压缩机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
  后来王汉自行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损失13万元。因王汉与家电城就赔偿问题达不成调解协议,王汉遂将家电城告上法庭,要求莒县某家电城对其因火灾产生的损失13万元予以赔偿。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王汉的诉讼请求。
  莒县某家电城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家电城认为,引发火灾的原因并非冰箱电机故障,该品牌冰箱从未发生因压缩机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情况。其次,王汉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损失数额较大,评估报告对评估物品没有进行折旧计算。申请二审法院对火灾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有权根据需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承办法官根据本案的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召集厂家、家电城、王汉进行调解,最终厂家同意赔偿王汉7.2万元,今年4月25日,王汉拿到赔偿款,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莒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调查作出的认定,应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就本案而言,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生产该冰箱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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