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没说明白 落款人败诉
2014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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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宋海红) 因为运费,两人打了个欠条。但是欠条内容语焉不详,引起歧义,双方各有各的理解,便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落款人向债权人支付27.8万元的运费。
  2012年5月至11月,岚山人张强(化名)为李明(化名)运输石子,双方经结算,李明尚欠张强运费27.8万元,李明于是为张强出具未注明日期的欠条一张,载明“以前欠款此条以作废278000元。李明”,经张强多次催要,李明一直未付拖欠运费,张强遂诉至岚山法院。
  审理中,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意思发生争议,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张强主张欠条的真实意思为“以前的欠款条作废,以该欠条欠款278000元为准”,要求李明支付剩余运费。
  而李明主张欠条的真实意思为“以前的欠款278000元,在出具此条据后已作废并结清”,其与张强之间的运费已结清。
  岚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欠条一般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的凭证,若债务人已履行债务,一般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债务结算的证明或债务人收回向债权人出具的权利凭证。”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若李明已付清运费,应由张强向其出具结算凭证或收回其向张强出具的欠条,而不是李明向张强出具欠条,因此,李明对“欠条”真实意思的理解与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不符,而且就运费已结清的事实李明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为此,岚山法院判决李明向张强支付剩余运费。
  李明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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