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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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应聘烟台杰瑞集团旗下艾迪士公司操作手一职,经过三轮面试后只要体检合格即可上岗,却因患有乙肝错失工作,烟台小伙夏朗(化名)将体检中心告上法庭(本报2013年8月17日C07版和2013年10月30日B10版曾报道)。目前,芝罘法院做出判决,因夏朗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没通知要做乙肝项目检测、没征得夏朗同意的情况下,体检中心给夏朗做了乙肝项目检测,并将结果通知了杰瑞集团,导致夏朗体检不合格,没能和杰瑞集团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夏朗将烟台弘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德门诊部(以下简称安德门诊)及烟台弘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杰瑞集团体检通知书、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杰瑞集团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芝罘区卫生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莱山人社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其中和杰瑞集团的通话录音中有夏朗体检不合格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的对话。
  两被告否认给夏朗做过乙肝项目检查,称只对肝功能进行了谷丙转氨酶的检查。被告方认为,夏朗方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对其进行了乙肝项目检查,只提交了一些说不清是和谁通话的录音,对这些录音,他们不予认可其真实性。被告方表示,夏朗没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因为乙肝而被拒绝录取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夏朗方提供了多份录音,但被告均不认可,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录音的真实性,也不能明确录音相对方的具体身份。从录音内容看,原告所称的和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没认可他们对原告进行过乙肝项目检测。芝罘区卫生局做出的相关答复中也称,没发现安德门诊给夏朗做过乙肝项目检测。
  最终,夏朗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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