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优先保障公交车用气
2014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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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日讯(记者 李超) 随着淄博燃气车辆、汽车加气站数量不断增加,加强对其供用气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邢玉贵介绍,条例明确了管理部门、汽车加气站以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各自的责任,确保燃气车辆安全运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要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燃气车辆所有人在使用前要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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