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更改户内燃气设施
2014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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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日讯(记者 李超) 为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使用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更改户内燃气设施。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邢玉贵介绍,条例的修订,突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上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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