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俩为一处房产两次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14年1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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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良杰 焦光洁) 父亲将名下房屋卖给儿子儿媳后,称他们一直未付购房款,儿子儿媳辩称已付购房款,协商无果后双方两次闹上法庭。到底是父亲还是儿子在说谎?2014年3月10日,东港区法院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日照的王强(化名)有多个子女,2009年12月,王强与其中一子王伟(化名)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强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卖给儿子儿媳,儿子儿媳于合同签订之日给付王强30000元购房款,房产卖给儿子儿媳后,王强可在这套房产内居住。
  本是一场简单的父子之间的买卖,在签订合同后不久,王伟夫妇作为原告将父亲王强告上法庭,两人称,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王强一直未过户,经东港区法院调解处理,王强同意协助王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事情至此,父子之间的矛盾却没有结束。2013年6月,王强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王强称房子是儿子儿媳当初逼迫自己所卖,并强行拉他到房管所签字过户,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现自己已年迈体弱,二人一直拖欠购房款,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3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双方自愿前提下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王强早在2009年已认可收到儿子儿媳所给付的购房款30000元,且协助儿子儿媳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强没有提供受到胁迫等情形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强要求被告王伟夫妇支付购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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