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酿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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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2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江居才)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但当出现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车辆修复费用64368元、施救费用13000元、鉴定费用2000元。 
  2014年6月,张某驾驶该车沿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时,采取紧急制动,导致货箱内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驾驶室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支付拖车及车辆货物吊装等施救费用130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对于免责条款,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当进行告知。投保单上虽然加盖了张某的公章,但从投保过程来看,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确实未向张某告知合同内容,特别是对免责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对作为投保人的张某不产生效力。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修复费用64368元、施救费用13000元、鉴定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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