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偷盗工地电线被判刑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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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 程凌润) 孙某是钢城区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他于2013年6月偷盗了价值4200元的电线,并把这些电线卖给废品回收站。因涉嫌盗窃罪,公安部门于2013年7月将孙某刑拘。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四百元。
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孙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二人窜至钢城区莱钢某建筑工地,盗窃电线一宗。当晚,两人将该宗电缆卖给伊某。伊某在明知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20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宗电缆价值4200元。案发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已将赃款上缴。
“当时手头比较缺钱,我就想到这个工地仓库里偷点电线卖点钱花。”孙某说,他与郭某共卖了十四盘电线,废品收购站的老板以22元一斤收购的,总共卖了2000元。“他们带来的都是新线,数量大,而且是一个规格的。”伊某在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经营废品回收站,她说当时她怀疑这是盗窃的赃物。
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四百元;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四百元。
法律链接: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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