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卖成损失一万多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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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11月27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高敏敏) 10月份,张某和赵某协商订立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一辆长安牌轿车出卖给张某,赵某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办结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协议签订后,赵某却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协议约定与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认为赵某违约,便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四万元。
在《车辆买卖协议》合同中,双方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一辆长安牌轿车以5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赵某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办结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向赵某支付了20000元作为定金,其余款项待办结车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但协议签订后,赵某却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协议约定与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认为赵某违约,便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赵某不同意支付该款项,双方协商不成,遂找西岗司法所要求处理。
了解详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担保法》中关于“违约一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似乎给交纳定金的一方吃了颗“定心丸”。但是此法中有关于“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张某与赵某约定的20000元定金超出了协议标的额5800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1600元,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超出的8400元应视为张某购车的预付款。因此,赵某因违约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3200元和预付购车款8400元,共计返还31600元。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赵某后悔不已,车没卖成还要损失一万多元。在司法所干警的调解下,张某同意再给予赵某一周的时间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赵某就要按法律相关规定返还双倍定金及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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