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 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综合保税区具备港口、物流、加工、展示四大功能,全面发展港口作业、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展示等七个方面业务。 (1)保税加工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2)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 ◆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自由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限制,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综合保税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4)检验检疫政策 ◆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5)外汇管理政策 ◆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 ◆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企业不实行合同核销制度,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 ◆企业有条件购汇,允许人民币资金注册企业以不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部分购汇。 ◆中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现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 (6)其他方面政策 ◆启运港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济南综合保税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离岸账户:综合保税区内允许开设离岸账户,为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跨国公司可在区内设立财务中心和结算中心。 ◆自由流转: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时,只需向海关报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不需要报关办进出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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