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5日讯(记者 齐金钊) 今年4月份,我国首部针对旅游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旅游法将焦点放在了合法权益的维护上,针对目前诸多损害消费者旅游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措施。 “以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烟台市旅游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往针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规范多是参照《旅行社条例》等行业规范进行,执法力度较小,因此许多旅游界的“痼疾”难以根治。 新出台的旅游法分为十章,依次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日常旅游活动中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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