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条: 不是不让买东西,而是不得“指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一条是旅游从业者和游客关注的焦点。业内人士认为,35条中的“不得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是针对“零负团费”等不合理情况做出的规定,但有的游客和旅游从业者质疑,“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大要素,为什么不让购物? 对此,市旅游质监所所长刘慧解释,35条提出的规定,不是不让购物而是不得指定购物,而且在双方协商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情况下,游客可自选购物店。 “可以在行程上安排半天、一天的自由活动时间,游客玩得差不多了,想带点纪念品,那自己选择购物店即可。”刘慧认为,在向游客介绍购物店时,不可以推荐专门针对游客设立的旅游购物店,要介绍普通市民也可购物的大众商店。而且双方协商最好在合同上有所体现,“如果旅游从业者没有拿购物回扣的歪念头,游客怎么购物和你没有一毛钱关系,你就能处理好游客购物的情况。” 37、38条: 有基本工资有保险,导游靠服务吃饭 导游不能拿回扣了,靠什么生存?刘慧认为,旅游法中的第37条、38条规定表明,以后导游薪酬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意味着导游可以有基本工资,还有保险了。”刘慧指出,原本国内导游市场普遍存在导游挂靠旅行社的情况,“即便签了合同也是假合同,不发工资不买保险的假合同。”刘慧认为,不健全的导游薪酬制度是出现导游靠吃购物回扣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以后导游的工资可能就看服务质量来定了。服务好、资质优的导游一天的服务费可能会达到1000元,而服务不好的每天可能就赚50元,得让导游老有所得,老有所值。” 43条: 景区想涨价?没那么随便了 “自驾游现在花钱也不少,其中景区门票支出占了大头。”市民吴昊天是一名自驾游爱好者,但这两年自驾游回来一算账发现,花的钱也不少,其中1/3花在景区门票上,“一般都是冲着有名的景点去的,但现在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稍微有点名气的景区门票都在100元以上。” 近两年,国内曾多次刮起“景区门票涨价风潮”,有的网友感慨:“高速通行虽然免费了,但省下的钱还不够景区涨价的零头,都说鼓励休闲旅游,门票这么贵,谁还敢出去玩啊!” 景区门票直接关系着出游成本,而国内景区因存在过度依赖“门票经济”的情况,所以涨价之风时不时刮得老百姓一阵心痛。而10月份即将实施的旅游法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景区门票涨价,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付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此外,在规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变相涨价,明确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45条: 游客超过承载量,景区要有“限客”方案 “本想看风景,结果变成看人头。”每到“五一”、“十一”黄金周,景区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况。去年“十一”期间去爬泰山,25岁的李进感慨,自己是被人群给挤到山顶的,而有的景区也曾出现过因为拥挤导致游客受伤的情况。 不少市民说,不太愿意去太拥挤的景区,玩一趟不仅不能放松还累得要命。去年“十一”黄金周,烟台不少景区也出现客流过多导致“垃圾遍地,景区受伤”的情况。 旅游法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据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游客超出最大承载量时,如果未及时有效疏导,最重可罚停业整顿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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