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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不还 法院拘留担保人 |
一次强制执行,拘留6人中5人为担保人,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需谨慎 | |
- 2013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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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9月5日讯(记者 张朋) 9月4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等一行20余人对8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了集中强制执行,并邀请7名人大代表随行监督执法过程,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1名债务人和5名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扭送至拘留所,并依法对6人做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牡丹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8起案件借贷金额达80余万元,涉及借贷人和担保人共27人,其中牡丹区马岭岗镇张某借贷数目最大,借贷数目为20万元,释某借贷数目最少,借贷数目为5万元。这8起案件的债务人都是拖欠贷款时间较长,并且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牡丹区马岭岗镇的张某于2010年4月在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李某为其担保。2011年2月份贷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归还,债权人多次催要,张某拒不归还贷款。今年1月29日,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30日内还清信用社20万借款本金、利息外加罚息。判决书下达后,张某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5月15日,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 4日,由于张某外出务工,法院将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李某拘留。当日集中强制执行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共8件,拘留涉案人员6人。 记者了解到,在被拘留的6人中5人是借贷担保人,他们都是碍于面子为朋友或熟人担保,对于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知之甚少,“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用,为什么要拘留我?”对于自己被拘留,担保人张某某特别不理解。对于需拿自己的钱替借款人还贷,5位担保人纷纷表示不能接受。 牡丹区法院工作人员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归还贷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在为别人担保时要特别谨慎,一定要弄清贷款用途和借贷人是否有能力归还贷款。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偿还贷款,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不要碍于面子,稀里糊涂地就替别人担保,一旦担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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