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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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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即将于下月开始实施,国家旅游局上周下发《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旅游法正式实施后,相关法规、规章的适用,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导游证和领队证的取得等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现行旅游法规等 应统一适用旅游法 在学习《旅游法》期间,旅游业界部分人士表示,目前旅游界、法律界以及不同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游法》的具体解释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对《旅游法》的解读也不权威;《旅游法》与现行的旅游方面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也太不清楚该以谁为标准。各种情况造成了目前旅游从业者对于《旅游法》的执行效力产生困惑,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做出关于《旅游法》相关内容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旅游企业负责人希望出台统一的合同版本以便操作,同时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给整个行业一个缓冲周期,有一个转型升级调整的过程。 国家旅游局此次下发的《通知》,就是对《旅游法》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通知》要求,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旅行社必须按 规定比例配备导游 《通知》指出,旅行社设立时要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另外,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一些小旅行社像是旅游“二道贩子”,只需“一屋一桌一椅一电话”就开张了,根本不养导游,他们从规模大的正规旅行社拿旅游产品转卖给游客。收到客人后,有的“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带,有的临时聘用兼职导游,由于操作不规范,经常会引发一些纠纷。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导游都是开办旅行社的最基本条件,《旅游法》对此作出硬性要求很有必要,这样也提高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省旅游局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如果想新办旅行社,就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导游;而对那些已经成立的旅行社,则给了一年的“缓冲期”,让旅行社自己规范整改,如果明年10月1日后还没有按要求配备导游,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停业整顿。 游客遇险时,可用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救急” 针对《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要求,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时,应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旅游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对于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原先规定只有当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等情形下,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保证金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而今年10月1日后,保证金又多了一种使用途径,为游客人身安全加上了一重“保险”。 有“组织”的人 才能申请导游证 在导游证的取得方面,《通知》规定,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关于领队证的取得方面,《通知》强调,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据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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