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7日讯(见习记者 周慧杰 通讯员 李晓飞) 9月16日10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凤城西大街数码港附近时,发现数码港一名保安穿着保安服,佩戴三司警衔标志。民警询问情况后,给予了该保安警告处罚,并对其非法使用的警衔依法予以没收。 曹某于两个月前到莱芜市数码港做保安工作,因单位还没有为其购置保安服,便借用了他弟弟原来在某小区干保安时使用的保安服,其中包括所佩戴的警衔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保安曹某警告处罚,并对其非法使用的警衔依法予以没收。民警最终给于保安曹某警告处罚,并对其非法使用的警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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