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机构下月起有章可循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得跨市区经营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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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李孟霏) 4月1日起,《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威海市首次出台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
  《办法》中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分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7个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或者发起人不超过15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足额缴纳;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此外,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向民间融资机构出资入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满足近两年累计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上年末总资产1亿元以上,或者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的条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法人股东持有的股权(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合计不低于50%。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主发起人需满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所在市区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市区经营。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6个月以下的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因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借出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此《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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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民间融资机构从“地下”转“地上”
  “此次《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目前民间融资不规范的现象”,威海市金融办银行科邹科长介绍,目前市场上街头巷尾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民间融资类机构,而他们冠以的牌子也是杂乱无章,“有的叫担保公司,有的叫投资公司,有的叫担保机构,有的叫借贷公司等等”
  名字五花八门,存在的问题自然也不少。2013年全年,仅威海市高区法院就受理了40余起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而在这些纠纷之中,高利贷、暴力催贷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这次《办法》的出台,最主要的变化是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3000万元”,邹科长称,“高门槛”正是为了筛选出有实力的、有社会信誉的投资公司,更好的为市场服务。而对监管部门来说,民间融资从“地下”到了“地上”,可及时了解民间借贷方向,防范危机;对市民来说,在控风险前提下增加财产性收入。
  《办法》实施后,将由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同管理。
□如何申请民间融资机构?
  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形成民间融资机构申报方案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市区民间融资机构监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后,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分局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通过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申请人持可行性评估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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