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砍伐123棵树村主任获刑半年
2014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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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为给村里水库清淤,牟平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曲某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集体研究决定,砍伐本村所有在水库附近的林木。还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村里就擅自伐掉了123棵树。最终,该村村民委员会被处罚金2万元,村委会主任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间,为给村里水库清淤,曲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砍伐本村所有在水库附近的林木。之后,曲某向镇上的林业站申请,但未获得批准。
  该村村委会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推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经营的林木。后经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勘察,一共毁坏了树木123棵,共计立木蓄积18.9348立方米。
  法院一审认为,该村村民委员会违反了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曲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该村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村村民委员会和曲某以原审判决认定滥伐树木数量和实际不符、材积计算方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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