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工地拾荒意外死亡
法院判决负责现场施工的公司赔偿4万元
2014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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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仲崇镇 王阳) 八旬老汉在工地上拾荒时不慎死亡,法院推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公司有过错,赔偿老汉家属4万元。
  王康(化名)是五莲某村一位83岁的老人,身体健朗,平常以拾荒为习。2012年7月的一天,在甲公司厂房建设工地旁边,有人发现他被花岗石板材砸伤致死,便报了警。后经公安部门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后来,王康的亲属以甲公司未尽管理堆放石材的义务,致使石材滚落砸死王康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王康死亡全部责任。
  五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对相关知情人员的询问查明:案涉堆放石材原先用打包带捆绑,置放于厂房旁边待建的公路绿化带上,王康当日拾荒至工地,并已经拾取了许多捆绑石材的打包带。据此,推定王康在拾荒的过程中抽取捆绑案涉石材的打包带,致使石块滚落伤及自身并死亡。
  法官说:“王康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应该能预见到抽取打包带的危险性,但他仍然抽取石材打包带,从而造成了涉案事故的发生,故王康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被告甲公司并未将其施工现场与公共场所隔离,也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甲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康的死亡主要系其本人不当拾荒行为所致,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对王康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2013年10月,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死者王康自负7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赔偿王康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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