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观光车”属机动车范畴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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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据此,“老年代步车”、“观光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法处二百元罚款、记12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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