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PM2.5少了奖钱,污染严重了罚钱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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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5月29日讯(记者 张建丽) 为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菏泽市政府日前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等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数据采用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市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同时,各县区应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并接受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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