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该咋办?市卫计委工作人员为市民解答
一方拒绝调解,纠纷不予受理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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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9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王斌 高丽) 近几年,因医疗纠纷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屡见不鲜,也成为困扰医院和患者的一大难题,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置,如何避免医闹等情况的发生,本报联系市卫计委工作人员为市民答疑解惑。
  据了解,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哪些范围的医疗纠纷,工作人员表示,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含)以上;医患双方自愿申请;在诉讼时效内;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的纠纷,都符合受理范围。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则不予受理。 
  除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外,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1万元内)、卫生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解决纠纷。这些途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相互之间与人民调解不发生冲突。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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