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例中半数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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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婷婷 胡洪建                              
  26日,聊城中院发布“十大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交通肇事、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其中尤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多,十大案例中五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拒不还款被“拉黑”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东方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烟台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1月23日该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人员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资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面资金有流动记录,并有2014.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面积为2588.17平方米的房产,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其在工商部门登记、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企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没有公司愿意与其合作,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款110万元的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 
◎案例二
借款不还玩失踪
曝光后主动还款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3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曹某同意偿还原告聊城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聊城某有限责任公司向东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先是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后下落不明。后经执行人员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某名下拥有进口轿车一辆、房屋一处及银行存款若干。东阿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曹某的银行存款23853元予以扣划,并查封了其小轿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置业、投资、注册和高消费等方面实施限制或禁止。2014年11月13日,曹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案例三 
驾车酿事故玩失踪
曝光后主动理赔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掉头行驶过程中与顺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案经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黄某车损及鉴定费53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姜某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黄某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即向被执行人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并人去楼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某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唐县电视台及网络上进行了公布。姜某某认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后,积极找申请执行人黄某协商,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赔偿款5300元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得以执结。 
◎案例四 
擅领被封保险金
涉嫌拒执移交公安

  案情简介:
  原告段某某、张某、丁某某、段某某申请执行高唐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某、郭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某某、周某赔偿原告方事故损失310090.42元;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10090.42元;被告高唐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方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170000元后未再支付。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提取了被执行人高唐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后高唐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规避执行,将事故车辆的车损保险金擅自领走,并拒不交出。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唐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唐县电视台及网络上进行了公布,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以该案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
驾车酿事故
拒不理赔被刑拘

  案情简介: 
  张某诉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临清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秦某所有的货车一辆,该案经临清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996992.9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临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2014年1月22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于2014年1月28日依法查封了秦某所有的货车一辆,并责令其十日内交出查封车辆,但至今未交。临清市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2014年4月16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秦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六 
拒不赔偿被“曝光”
主动赔偿达和解

  案情简介: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被告临清市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40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尹某某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临清市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在临清市电视台进行了曝光。摄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临清市某公司将全部赔偿款24000交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七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公安机关追刑责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被告布某荣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万,被告唐某某、布某峰、李某某提供担保。因被告布某荣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2013年8月12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布某荣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布某峰、李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拒不履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阳谷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布某峰将其名下阳谷县某公司转让给布某朝,被执行人布乃峰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阳谷县人民法院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
借款不还“跑路”
“曝光”移交公安

  案情简介: 
  赵某某请执行杨某某、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公司偿还原告赵超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原告赵超于2014年3月24日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查明。因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公司系杨某某一人独资公司,在杨某某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杨某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杨某某现已下落不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最终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其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九
自称无钱拒还款
“曝光”之后被批捕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于2011年间向原告冯某某借款共4笔,利息均为5%,由被告王某某担保。后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向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695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借款46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茌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2月12日,原告冯某某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某在茌平和高唐经营两个企业,但张某经法院多次传唤,以在外跑业务,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2014年12月26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办案人员以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现已报检察机关批捕。 
◎案例十
夫妻名下房产
拒置换赔偿被“曝光”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7日,受雇于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黄某某,乘坐赵某某所有的挂靠在被执行人聊城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当行至贵州省隆安县境内210省道99KM+50M处时,该车往右侧翻后与道路右侧防护墙及路面刮擦,致黄某某等人死亡。王某某等五人系黄某某的近亲属,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判决:一、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黄某媛、黄某凡、黄某亮、高某某共计376335.50元;……三、被告聊城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聊城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等五人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 
  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赵某某名下无其他车辆。聊城某公司名下车辆均为挂靠车辆,无自营车辆,且办公场所为租赁的房屋。执行法院查封的赵某某名下一处房屋,位于聊城市建设西路某小区,面积为171.64平米,系按揭房屋,尚未还清抵押贷款。该房屋系赵某某夫妻二人名下唯一房屋,且抵押在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可将其房屋置换后再予以强制执行。但赵某某不配合置换房屋,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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