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8月1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刘东 张龙锋) 缺少企业经营资金后本应通过正常渠道贷款或融资,夫妻俩却巧立名目实施诈骗筹资金。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和孙某某有期徒刑11年、5年。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孙某某夫妇在菏泽城区经营电器商行和家电销售公司期间,因缺少经营资金,长期通过银行贷款和借款维持公司运转,去年3月中旬,王某某在归还银行贷款后,再也没有资金用于还款,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夫妻俩想到诈骗融资。 2012年4月至6月间,王某某与孙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情况下,以虚构进货、还贷等事由,骗取多人资金共计976750元。2012年6月24日,王某某、孙某某逃离菏泽后被警方通缉。同年8月14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警方将其妻子孙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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