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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母子俩触电一死一伤 |
因无证据,法院判供电公司无责 | |
- 2013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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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8月1日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刘洪英) 家住东昌府区朱老庄乡的宋某怎么也没想到,漏电保护器没起作用,他妻子与年仅一岁的儿子在家被电,一死一伤,宋某一纸诉状把村委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因无证据,法院判供电公司无责。 3月1日15时许,宋某的妻子和一岁的儿子在家中被电击伤,送往医院后,妻子不治身亡。孩子开始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转入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电接触性损伤3%。 事发后,村委会证实事发当日该村一、二级漏电保护器均未起作用。2003年,在农网改造时,供电公司将包括宋某家在内的用户家中的末级漏电保护器拆除,宋某将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费用交给了村委会,后一直未给安装。宋某认为,供电公司对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存在重大过错,村委会在管理上也有一定责任,便请求法院判村委和供电公司支付费用38303.29元。 对于宋某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表示,宋某诉称触电原因是他妻子使用电水壶造成,却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宋某妻子死亡后也未作尸检,无法认定其妻的死亡及儿子的受伤是触电造成。因触电地点位于家中,依据有关规定,电水壶和线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均是宋某夫妇,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农村电网改造是由国家投资、供电部门具体操作,改造范围是产权归属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对于农户家中的线路不进行改造。 宋某认为他妻儿是触电受伤,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宋某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受伤原因进行鉴定,导致法院不能查清事实,遂依法做出以下判决,宋某要求不成立,供电公司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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