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王林林 卜雪雁 莒县12岁男孩在沭河河道一个沙坑内洗澡时不幸溺亡,其父母将在河道内采挖河沙的人苑某和本村村委会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苑某赔偿溺水死亡儿童父母损失共计7172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苑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日照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012年6月9日中午,莒县招贤镇12岁儿童王某,与本村其他儿童一起在到位于沭河河道内沙坑洗澡时溺水死亡,该沙坑系苑某在河道内采挖河砂形成。“这个坑得有好几米深,我们当时去救孩子时,都够不到底。”法官去现场调查取证时,一名救援的村民告诉法官。 “经过调查发现,沙堆是苑某在沭河河道内采沙形成的,并且苑某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也未在沙坑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法官介绍说。 后因为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溺水儿童的父母将该村村委会、采沙人苑某等告上一审法院。“孩子父母认为村委会未阻止苑某采沙,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所以将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官介绍说,但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经法官释明,孩子的父母撤回了对村委会的起诉。 莒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溺水死亡时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沭河水深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识,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其父母未尽到全面监护义务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苑某在沭河河道内采沙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在采沙后形成的水坑内未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是造成儿童溺水死亡的一个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苑某承担损失的15%为宜。遂依法判决,苑某赔偿溺水死亡儿童父母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各项损失共计7172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判决后,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6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原认为系天灾、命运不好的溺水死亡事件,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通过诉讼索赔。”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各方对于造成伤亡后果的原因力、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各方应对伤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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