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不能低于3000万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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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且应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与资金投向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但是,如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符合“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等条件,经过批准,就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意见还明确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人数也不能超过15人。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而且“严禁非法集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但当年设立的民资管理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3倍。而且,民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能有多大?山东明确,民间资本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而且,民资管理公司应按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但是,在济南、青岛两地注册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如果符合“注册资本超3亿元”等条件,或可在全省开展服务。按规定,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也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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