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枣庄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来到龙泉小学、昂立希望小学,为学生们送去《法律读本》,讲解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文/片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秦汉 纪金洁
近日,一段“三男子轮流殴打一少年”的视频在网上引起巨大反响,3名嫌疑人均未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一时被推上舆论漩涡。2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等。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5%以上是共同犯罪。
案例1
寻求刺激 故意杀人
2013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在家观看电视节目中的砍杀镜头后,产生杀人寻找刺激的想法。下午14时许,其听到东院邻居王某某锁门外出,想杀死王某某的孙女李一某(殁年6岁)寻求刺激。李某某遂翻墙进入李一某家中,以借手电为由骗李一某打开堂屋门,采取手掐、刀割脖颈的方式,将李一某杀死在西屋卧室的床上。后其翻墙回到家中,将折叠刀藏匿在其睡觉的铁床下方。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2
酒吧门口 故意伤害
2012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方、王某奇、白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与被害人衡某某、高某、宋某在枣庄市薛城区某酒吧喝酒,期间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三被告人商议殴打被害人。2012年7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方再次与被害人衡某某在酒吧门口发生争执,并率先用拳、脚对被害人衡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衡某某头部伤情构成人体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三名被告均被判处一年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3
因琐事约架 伤害他人
2013年1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胜、刘某昌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遂去找被告人张某某要砍刀报复。当日凌晨2时30分许,在滕州市某广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许某、张某等人偶遇刘某胜、刘某昌,许某向刘某胜约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张某某持随身携带匕首朝刘某昌腹部捅刺一刀,刘某胜为躲避殴打乘坐出租车至一胡同内,张某某、许某、张某等人追至此处继续对刘某胜进行殴打,其间,张某某持匕首朝刘某胜右胳膊捅刺,后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刘某昌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昌系被单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胜经鉴定为人体轻微伤。
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4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2012年6月4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侯某某在滕州市羊庄镇中心中学门前玩耍时,见被告人薛某某、任某在校门前与该校女生聊天,王某某对薛某某、任某语言挑衅,薛某某、任某不甘示弱,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某、韩某某、侯某某刺伤,王某某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因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偏重)。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延伸阅读
暴力型为主 低龄化明显
28日,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5%以上是共同犯罪,往往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朋友、亲戚为桥梁,通过拉帮结伙的方式,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地共同作案。“侵财型、暴力型犯罪为主,主要是因为原有的道德理念受到了冲击,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刺激着未成年人的物质欲望,容易产生‘贪利性’犯罪动机,从而导致犯罪。”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在作案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路线等方面都进行周密的策划,充分准备,制定详细作案计划和分工。作案后应能迅速破坏作案现场,毁坏罪证,增加警方对案件的侦破难度。
“强化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的早期型、连续性、不可替代性对未成年人的一生意义重大。家庭教育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注意孩子的一言一行;注意教育方法,多与孩子沟通和谈心营造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形成孩子健康成长的监督圈。”同时,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将法制教育课纳入日常教学,使法制教育制度化。
本报记者 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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