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代步车”是机动车吗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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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交警支队负责人称,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蓄电池或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两轮“助力车”及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统称为“代步车”。经鉴定如果属于机动车,则根据下列规定认定机动车车型,并分类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GB/T5359.1-2008)和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对各类“代步车”按以下标准认定属于机动车(汽车或摩托车):
  (一)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还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具体分类按照公共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内的“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认定。
  (二)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电驱动的,最大设定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本报记者 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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