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开庭数次约当事人到庭对账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700万元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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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 甲公司通过名下日照某银行信用证向国外一公司支付货款,当银行将货款打给国外公司时,甲公司之后却不支付货款给银行。经协商无果,银行将公司及担保人告上法院。2014年11月25日上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这起标的额700余万的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
  甲公司与日照某银行签订信用证开证合同,约定银行为甲公司开立400余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共12名当事人为甲公司提供4 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及最高额抵押。之后甲公司信用证项下提单到后,银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同意承兑并到期付款。银行付款后,到期时甲公司却并未向银行付款,保证人及抵押人亦未向银行付款。在各方协商未果情况下,银行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认为本案特点一是涉案当事人众多,原告为某银行,被告涉及13个单位及个人;二是案件标的额大,本案原告起诉标的额为1800余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转让部分债权,申请调低标的额至700余万元;三是案件涉及信用证开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涉法律关系复杂。
  结合上述案件特点,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调查,先后经过三次开庭,数次约当事人到庭对账,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就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不能一次性全部到庭调解的情况,分别安排时间进行调解,最终在2014年11月25日,各方当事人到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并由保证人及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

名词解释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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