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付清抚养费,还可要求增加吗?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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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滕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擅长贸易、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服务领域。
  读者咨询
  10年前,我与丈夫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丈夫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还可以要求他增加抚养费吗?
  律师答疑
  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目前你已经下岗,无经济来源,且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已经用完,如果不要求增加抚养费,必然会严重影响女儿的今后生活、教育。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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