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1月5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孙静波)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济宁市企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