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帮办》栏目旨在和市民朋友一起探寻关于烟台房产方面的疑难杂症,解答市民心中疑惑。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拿起手中的电话,拨打记者热线:0535—845974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市民刘先生来电:我是一名“金相泰·温馨家园”二期的业主,马上就要交房了,在交房通知书里说明一定要交公共维修基金才能办理交房。请问这个是否违法?如果我现在不交公共维修基金,不给我交房的话要怎么解决?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具体的情况还要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中的内容而定。
2、市民赵先生来电:我现在居住的“翠园芳邻”小区物业连续更换多次,现在是哪个物业在管理我们业主都不清楚。不知道小区物业是否可以随意更换,是否需要通知到小区业主并取得业主同意?小区的公共停车场一直是小区业主免费使用,近期停车场安装了刷卡挡车杆(专业名不清楚),停车位都被挖了坑,说是要上停车锁。请问“翠园芳邻”的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公共停车位进行销售?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3、市民杨女士来电:我和先生上个月领结婚证,11月份刚买了房子。但是买婚房时只写了我的名字,怎么才能把我先生的名字再加上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办出房产证后可以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增加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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