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准查封
2014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贺莹莹) 20日,记者获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不能将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若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规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