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启动时生了二胎,要缴罚款吗
计生部门:正式实施前,要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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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贾威) 近日,读者邢先生反映,自己在2013年12月份生育了二胎,2014年2月,根据当时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邢先生向长清区计生委缴纳了7万元的罚款,并且补办了二胎生育手续。但根据2013年11月15日启动的“单独两孩政策”,邢先生生育二胎是符合国家政策的,邢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退还对自己的罚款。 
  邢先生的罚款到底能不能退还呢? 
  记者拨打了长清区计生委信访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邢先生的情况他们非常熟悉,“邢先生的事情是个个例,按照山东省2013年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邢先生生育二胎,违反了相关规定,缴纳罚款是合理的。2013年11月15日启动的‘单独两孩政策’,邢先生生育二胎符合规定,至于罚款能不能退,我们已经向上级反映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得到肯定答复!” 
  记者又拨打了济南市卫计委信访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解释说,“单独两孩政策”确实是在2013年11月15日启动,邢先生也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规定。但是,启动不等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正式实施时间在每个省市是不同的。山东省的“单独两孩政策”是在2014年5月30日正式修订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处理。
  根据2013年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计生部门认为,当时邢先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生育二胎属于违法超生,所以,对邢先生的罚款是合理的,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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