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明起施行
规划许可前公告不得少于7天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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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李玉涛) 记者从日照市住建委获悉,《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期施行。《办法》明确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审批程序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是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第89号市政府令正式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五条内容,在《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有关内容,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办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审批程序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办法》对规划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为尽快落实《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办法》分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两种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规定了不同审批程序。
  此外,《办法》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补充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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