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1月20日前须付清
淄博市建管处: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等代替,出现拖欠的将被停工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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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臧振) 30日,市建管处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建设单位必须于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等代替,出现工资拖欠相关项目直接停工整改。
  通知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各类工程款项时,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款项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确保支付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负清欠责任,并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进行工程量价结算的,限期5日内出具结算单据(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否则视为恶意拖欠。
  近日,淄博市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农民工建立工资专用银行账号,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将工资打入账户,由建设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建设部门将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通知下发后,各区县建管处(局)、各施工企业,要立即对本地区、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核查村镇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外地进淄企业承揽的工程。对存在工资拖欠隐患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凡存在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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