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标排污,负责人面临刑罚
芝罘法院审理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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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9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因一时疏忽大意,烟台一公司排放约10吨超标污水至城市污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不仅公司要被处罚,该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也面临刑罚。10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烟台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这是芝罘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案。
烟台某电镀有限公司是经过改制成立的一家主营电镀业务的企业。48岁的被告人张华(化名)从2000年开始,担任该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和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管理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
电镀企业属于高危污染行业,国家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含镍等重金属污水排放是有严格限制的,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后,张华所在的企业也建立了污水分类处理系统,含铬污水以及含镍污水都会分别进入自己的收集池,经过特定污水处理程序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于还在调式安装阶段,自动控制系统还没安装到位,企业平时只能依靠人力来对污水处理程序进行监测,相关的培训也一直滞后。张华对此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重金属污水应该不会出问题。
2015年3月10日晚,厂区里一根自来水管突然爆裂,水流汇入含铬污水收集池中,导致收集池中液面异常升高,部分含铬污水腐蚀了含铬污水池以及含镍污水池之间的防渗屏障,渗流进了含镍污水池中。
由于该电镀企业管理上的疏忽,未发现铬、镍污水混合的情况,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3月11日上午,工人们仍按常规启动含镍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污水处理。等到上午10点左右张华来到污水处理车间,看到含镍污水池中残留液体中斑斑的黄色,他才意识到事情不妙。
铬、镍混合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互相干扰,污水池无法完全处理混合污水,造成含镍污水池中约10吨污水超标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经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上午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监测结果重金属总镍排放浓度高达52.3mg/L,超过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的排放标准51.3倍。
随后,公安机关以被告单位烟台某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华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以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该电镀有限公司、张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对该案件择日进行宣判。据了解,这也是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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