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某咨询:我在某工厂工作接近9年了,现在工厂不景气,面临裁员。由于我年龄较大,被划入下岗职工名单内,单位也多次找我协商,我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你在工厂工作接近九年,厂方应给你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厂方不给你经济补偿的话,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次案例由本报《今日长清》编辑部法律顾问正荣凯法律服务团队提供解答。读者咨询问题可直接拨打下面电话联系正荣凯团队或李荣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