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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又离婚 |
法院判决房子归妻子所有,丈夫获10万元经济补偿 | |
- 2013年1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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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迟庆霞 夫妻俩合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后来双方离婚分房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子归妻子所有,妻子一次补偿丈夫10万元。 今年33岁的王明(化名)与32岁的李梅(化名)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后,注册成立一家出口贸易公司,在小两口的努力下,公司的生意日渐风声水起。有了一定积蓄后,两人便决定换个比原来大点的房子。 新房购买后,在进行房屋权利登记时,王明考虑到自己在五莲某银行尚有10万元贷款未还清,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夫妻二人名下,恐以后办理房屋贷款有困难。二人便商量决定将房屋登记为由李梅单独所有,王明在五莲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登记询问记录中书写了同意李梅办理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声明。 2009年,由于欧美客户的退出,公司生意急剧下滑,很快便因资不抵债关门倒闭。公司倒闭后,王明一时接受不了残酷的现实,不但不主动外出找工作,还渐渐地沉迷于赌博,并因此多次被五莲公安局治安拘留,李梅几经劝说,其仍不思悔改。万般无奈之下,李梅于今年8月向五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王明同意离婚,但对于房产的归属两人产生分歧。李梅主张,房屋产权证明登记由其单独所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系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明辩称,房产是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用夫妻共同经营所得收入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 2013年10月,五莲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梅所有,李梅一次性给付王明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双方的房产系用婚后共同经营所得收入购买。“虽然经王明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梅名下,但是,因双方并未签订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一方所有的书面协议,因此,该种同意不能视为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法官介绍,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考虑到李梅现抚养婚生女,且无固定收入,法院判令该房产由李梅所有,李梅一次性给付王明经济补偿金10万元。 物权法和婚姻法对于财产的归属适用不同的原则,物权法适用登记主义的原则,登记在谁的名下由谁所有。而婚姻法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时,区分财产的归属则以财产取得时间为限,一方登记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物权法属一般法,婚姻法属特别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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