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2月26日讯(见习记者 胡阳) 市民政局近期部署安排《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证件换发工作。旧《残疾军人证》收回并于2015年1月1日起作废,《烈士证明书》在2014年10月1日前换(补)发完毕。 本次《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于2014年12月31日结束。新证换发后,旧证收回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同时,国家民政部统一式样《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据了解,本次换(补)发《烈士证明书》对象为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中之一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予换(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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